释义 |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要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住所地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如下证明: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的证明或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生活情况的证明; (2)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和下岗证明; (3)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关残疾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6)有关案件书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书面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