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怎样处理高利贷的呢? |
释义 | 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如果是民间借贷当事人约定了较高利息,会按照规定对债权人合法债权予以保护。如果是贷款人职业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交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一、融资是否属非法集资? 融资不是非法集资。融资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融资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3、高利转贷; 4、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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