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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要约效力是怎样的
释义
    合同的要约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相对人的效力两方面。
    一、什么是要约中的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详细的要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二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三是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四是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五是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有:
    1要约的撤回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
    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
    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民法典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我国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而不是“发信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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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