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收养承担以下后果: 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 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 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 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按多生育处理。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如果没有经过收养程序的,收养不成立,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