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信因别人受损能否要求赔偿 |
释义 | 不可以要求赔偿的。当事人替别人贷款的,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将所贷的款项借给他人使用,在法律上来讲,成在二个法律关系:一是当事人与贷款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二是当事人与实际使用贷款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而当事人作为贷款合同中的借款方,负有偿还贷款的合同义务,如果对方未能按期还贷款的,应由当事人负责还款。如果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当事人作为借款方就会因逾期还贷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这也是当事人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贷款风险之一。而至于对方当事人未归还当事人的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另行向对方要求归还借款。而针对因贷款逾期归还而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信用影响,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一、签订借款合同后反悔对方是不是违约 签订借款合同后对方反悔不想出借了对方不是违约。私人贷款合同属于实际合同。具体如下: 1、借款人不支付贷款的,贷款合同不成立,双方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借款人为此做好了损失准备,仍然可以要求赔偿。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起成立。 二、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还款 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