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领居民身份证是指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经报派出所、警察署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可以办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报失,领取居民身份证报失单。 从报失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凭居民身份证报失单,提交本人申请书,单位证明,交验户口簿,填写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并详细写明遗失经过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因,经民警调查后,由派出所、警察署所署长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补领,补领者需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大头像照片二张;领取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征收照回单。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给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派出所、警察署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