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发布征地通告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2、征询村民意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土地补偿登记。 9、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土地被征收后改变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变为国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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