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省内的。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签署的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本省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