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利息是否属债权 |
释义 | 借贷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借款人有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所以这属于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则为债务,即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借款人有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此借贷当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典规制的债务关系。 一、书写借条讨价还价可以吗 书写借条讨价还价可以,具体可以协商以下的内容: (一)借款利息 借条上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偿还日期 借条中的归还日期由双方自行约定,有约定的就写,没有约定的就不写。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对借条是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对于此,债权人(出借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其还款义务,但是我们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准备期限。诉讼时效期间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诉讼有效期内,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其的还款义务,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债务人拒绝或者拖欠归还欠款,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三年内随时起诉债务人,但一定要在有效诉讼期内起诉,否则很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二、怎样正确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1、处理纠纷,提供证据很重要。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有4倍的限制。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谋取高利。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有无约定利率争议的处理。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定期无息借贷的处理。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违法借贷行为的处理。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保证责任的处理。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与合伙组织发生借贷纠纷的处理。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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