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对1型糖尿病等高风险疾病的保障存在不足之处。尽管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赔偿标准,但该标准并不能完全覆盖糖尿病患者的全部费用开销,如长期药物、医疗设备和检查费用等。另外,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糖尿病患者的歧视,导致理赔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赔付标准,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法理赔请求进行审核,并及时理赔。 3.《反歧视法》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不得限制或者剥夺他人的平等权利。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对1型糖尿病等高风险疾病的保障还有待完善,应加强对于糖尿病患者的保障力度,同时杜绝歧视行为,确保理赔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