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影响理赔的重要因素之一。1型糖尿病属于保险公司通常认定的重疾范畴之一,但如果该疾病在购买保险时已经存在,保险公司就可能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免除、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经过保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单、投保书等保险凭证上明示。未尽事宜,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保险费的返还: (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的,无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不真实告知风险情况; (二)欺诈订立合同; (三)以欺骗手段迫使被保险人订立合同; (四)订立合同时损害被保险人利益。 结论:在购买重疾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其中的规定,尽可能提前对已知的疾病进行申报,避免因免责条款影响理赔。同时,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法律规定进行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