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可以以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作为理由,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继往病史在保险合同签署前已经确诊并且有医学记录。 2. 继往病史与新病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继往病史在保险合同签署时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如果以上条件均满足,保险公司可以以继往病史为拒赔理由。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符合上述条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或者故意不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致使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时,有权了解被保险人的继往病史,并有权据此作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决定。 3. 《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4.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病情、治疗过程、诊疗结果和医嘱,编号、签名并加盖医院或者诊所印章。 5.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