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并且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不予赔付的情形。如果保险公司无合理理由拒赔或者合同存在漏洞,购买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二)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保险人无合理理由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给付保险金的; (三)保险人未依法签订保险合同或者未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3.《医疗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参保人员返还个人账户内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经营机构收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通过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购买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合理理由拒赔或者合同存在漏洞,购买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