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2、危险通知义务; 3、给付仓单义务;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