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释义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前,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专用发票手续。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税收完税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的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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