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案工作应当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1、政治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对党和政府形象、社会政治稳定产生的影响和结果。良好的政治效果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社会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体现法纪的本质,实现法纪的秩序、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同。 3、法纪(法律)效果,是指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的执纪执法行为在法纪严肃性、公正性上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良好的法纪效果有利于体现法纪的原则,坚持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