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进行立项的法定程序是: 1、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 2、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3、开始设计,并筹备建设,准备施工; 4、最后是生产、竣工和考核阶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