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能转包吗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概念解释,转包建设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将承包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我国法律禁止承包人向第三人转包。 转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单位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由其他承包人来承担。转包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成为新的发包人,而第三人成为承包人。第三人就其所承担的工程部分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对筹建单位负责,对其转包给第三人的部分,承包人首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再由第三人向承包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一、转包的法律特征 (一)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二)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三)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定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一)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二)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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