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十四五期间,全省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开展专科层次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职业院校(以下统称“院校”)要普遍成立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劳动者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取证工作,到2025年,完成450万人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330万人(含新增高技能人才135万人)以上取得相应证书。2022年底前,全省院校备案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达到350所以上,培训人次达到110万人次以上,取得证书人数达到80万人以上,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证书人数达到31万人以上。各院校要成立负责技能评价工作的专门机构,完善技能评价制度和工作机制,确定技能评价的职业(工种),组建相应的专家、考评、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加强设施设备及评价场地建设,根据自身评价需要和评价能力,申请备案面向本校学生(含在职教职工)的院校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材料报省教育部门,经专家初审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经专家初审后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 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材料报省教育部门,经专家初审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经专家初审后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备案。 法律依据:《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第八条规定,根据取证等级和数量给予评价补贴,各院校按照有关程序申领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领。允许各院校将开展职业培训、评价的收入和补贴用于购置培训设备(软件)与耗材、维修维护更新设备、支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考核费用(含培训师和考评员培训费用、证书考核费用、考务费用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