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真实性 所谓真实性就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必须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对不具有真实性的行为事实等,一般不予提供公证,如在涉外公证中,当事人为达到自身目的,往往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这就需要公证员除了有一双火眼金睛外,还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2、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某一所需公证事项内容必须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不危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就是遵守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并考虑各国有关法律不同的规定。如当事人要求办理在域外取得的证书或域外机构提供的文件公证,首先我们应审查核实所提供的材料是否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等情形,其次按司法部有关规定给与办理。 3、其它事项 (1)办理涉外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要求公证的事项,办理公证的目的和要求,在哪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2)要求公证事项,均须由申请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该事项的真实性; (3)申请人对有关文件进行公证,须另向公证处提交一份该文件的副本,以供审查、存档; (4)涉外公证一般一事一证,但是,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地,可以把几份公证书装订在一起; (5)不能在外国文件的外文正本上盖我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印章; (6)需办理认证的公证书,在装订公证书时,公证书后面要留待领事认证的空页,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必须装订、封存好,切勿散着送去认证。 法律客观: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主要是指公证书将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事项。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2、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经考试合格的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3、涉外公证书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4、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5、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根据公证文书的用途,涉外公证可分为涉外经济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两大类。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关主要办理以下涉外公证业务:(1)公证涉外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和契约;(2)公证涉外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财产分割、财产转让、担保等法律行为;(3)公证涉外或发往域外使用的公司章程、股权证书、授权证书、资信证明、专利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营业证书、董事公决议等经济法律文书;(4)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身份、法人资格、出生、死亡、生存、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分、意外事件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为对外诉讼、索赔、设立机构、申请专利注册和法律保护提供所需的公证证明;(6)办理涉外证据保全、遗产清点、提存等公证业务;(7)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章属实,文件的不同文本的内容相符,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等;(8)根据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其他涉外公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