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疾病提供保障。高风险疾病没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额外购买附加保障。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率、保险金的计算办法、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于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2.《健康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所承保的疾病范围为: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重大器官移植术或疾病、地方性甲状腺肿大病、严重急性胰腺炎、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艾滋病。 3.《健康险条款》第七条: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前已知的疾病或症状、未履行就医诊疗及治疗方案、非法行为、高风险运动等。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只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疾病提供保障,而坏疽并未被列入保险范围之中,因此需要额外购买附加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