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A、与配偶登记 结婚 ,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B、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以夫妻名义 同居 生活的; C、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D、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结婚; 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 结婚登记 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实践中,有的人可能与配偶 离婚 不成,但此时却已经在外面有了喜欢的人。于是乎,就会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离家出走与自己喜欢的人在外面共同居住生活,也就是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其实这样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 重婚罪 ,还要区分实际的情况才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