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学术界通说,让与担保的概念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让与担保权的设定人,债权人是让与担保权的权利人。,根据以上定义,让与担保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合同的约定,债务人负有现实债务或者未来债务;,(二)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物或者其他权利转让在债权人名下;,(三)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反之,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明确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防止因违反流质、流押而无效。让与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当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有义务就标的物的价额和债权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担保物价值高于债务金额的,担保权人可将担保物进行换价并以其价金清偿担保债权,余额必须返还担保人;反之,担保物的信托限制被去除、担保权人可直接取得标的物的完全的所有权,从而以代物清偿的方式满足其债权。,(二)明确让与担保的从属性。首先须明确,让与担保在效力上是否从属于主合同。关于让与担保在处分上的从属性,应明确约定:一、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应将担保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主债权的受让人。二、担保期间,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设定人同意转让债务的,让与担保合同终止,债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设定人,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担保期间,主债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取得担保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期间。,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借人,当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借人,如果到期借款人能够还本付息的,则标的物返还借款人。,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实践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却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限制性地承认了让与担保的效力,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法律客观: 什么是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从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标的物出卖给出借人,当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借人,如果到期借款人能够还本付息的,则标的物返还借款人。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实践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却普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该条限制性地承认了让与担保的效力,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