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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16项违规清单
释义
    《清单》共涉及16个项目,“医学界”把针对医疗机构及机构内人员的项目归纳为以下5点:
    1.骗保,首当其冲
    《清单》第一条就涉及了医疗机构骗保行为处罚,今年将会加大督查力度。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进行处罚。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均有明文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涉事者(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涉事者(机构)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征信平台
    下面这一条与所有医疗机构、人员息息相关,一旦违规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可能对生活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3.公立医疗机构:督查集中采购行为
    《清单》第6条、第8条的实施对象为公立医疗机构,这两条分别为——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这两项措施的执法依据来自《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4.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清单》第7条及第11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出了要求。
    第7条: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这条项目的执法类别不仅有行政检查,还包括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违法违规,将被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11条: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5.提供药品实际购销价格、数量
    《清单》第15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三条指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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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