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备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第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项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方便大家记住上述五种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我建议只需记住两种就可以了:第一种,劳动合同期满的;第二种,劳动合同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丧失法定资格的。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形,都是说劳动者这一方当事人的法定资格消失。比如说第二种情形,我们前面提到,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力报废了,所以丧失了和企业再订立或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这个时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合同,就要归于终结。这种情况不能叫解除,因为以后双方再也没有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了,所以只能是终止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然死亡,那么他的法定资格就消失了,所以,用人单位和他的劳动关系也归于终结,所以也是终止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资格消失,比如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了,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解散,那么用人单位也就不具备法定资格了。虽然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让用人单位彻底消失,但是用人单位也丧失了经营资格和用人资格,所以用人单位跟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归于终结。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我们不用记那么多种情况,只记住一种是合同到期,一种是两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法定资格消失就可以了,因为根据这两种情况,可以推出来其他几种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