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带来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一方带来的孩子确认是否有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后果 收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更。 1、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2、财产关系方面的变更: (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2)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3)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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