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分别告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种类越权的,就是指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该项权利,而是擅自实施。幅度越权的,是指有此项处罚权利,但是处罚数额或程度等超出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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