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都是常见的信用担保方式,但二者确实存在一些区别。抵押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履行,在债务成立时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转移出去作为抵押物,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无法得到偿还时,有权通过变卖或者协议转移该物权以先受偿还。而质押担保则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履行,在债务成立时将自己的动产或有价证券等财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务履行期限内无法得到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先行变卖质物,向担保债务获得债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动产可以设定质权、不动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作为担保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物被占有的,权利人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一条:抵押物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造成债务履行不能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处理抵押物,保护债权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三条: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将质物耗损或者转让给他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财产变现的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收益产生之日起,由担保人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