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州市公积金携带资料提供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提取手续。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条件如下: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4、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5、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6、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7、离休、退休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