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分别 |
释义 |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区别及其在公司税后利润分配中的限制和顺序;公司法对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规定和依据。公司监事的职责包括财务检查、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要求纠正行为、召开股东会、提出提案、提起诉讼等。 法律分析 一、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有何不同 1、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区别 (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公积金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提取; (2)法定公积金在弥补公司亏损时有严格的程度限制,任意公积金无明确的标准限制; (3)对于当年的净利润应当先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提取后仍有剩余的方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司监事的权力有哪些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在提取方式、限制条件和顺序上存在明显差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应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则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此外,法定公积金有严格的程度限制,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而任意公积金则无明确的标准限制。在分配利润时,应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部分方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监事或监事会在公司中拥有多项职责,包括财务检查、对董事行为的监督、提出罢免建议等。以上是对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公司监事权力的简要概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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