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书下达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如果十天内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个月统一执行一到两次,所以,执行的时间应该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一、刑事判决执行程序的特点 执行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与一般诉讼执行程序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1)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如监狱等。 (2)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文件都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是为了防止继续错押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属于强制措施的变更和撤销。 (3)执行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其一,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其二,是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等问题所进行的活动。 (4)执行的原则具有强制性和及时性。即刑事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便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强制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地立即交付执行,不能有任何拖延。对不执行和阻碍执行的人,必须采取强制手段。任何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属违法,都应受法律制裁。 二、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