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需办理相应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占有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宅基地灭失后需重新分配;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再申请宅基地,受让人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拓展延伸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是指在民法典中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告等环节,确保变更手续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保障,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非法侵占、侵害宅基地使用权。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和注销程序,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确保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登记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进行的。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或者消灭时,必须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可以在其上建造个人住宅及相关附属设施,并享有由使用宅基地所产生的收益。若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将消灭,对于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重新分配宅基地。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有一定限制,且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确保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