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为保证。 2.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抵押。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质押。 4.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为留置。 5.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为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