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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凭证的特点有哪些
释义
    债权凭证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条件
    1、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只有当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到了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实践中,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能否清偿债务?根据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当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依法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后仍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即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就可认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限,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一是关于自然到期债权的执行,即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而是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对债权债务自认的到期债权。二是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即经过公证机关、仲裁机关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到期的债权债务的确认。
    3、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可供执行的债权
    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因违法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而且人身利益不能作为履行标的加以执行。
    4、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因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是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申请执行人。如果人民法院不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依职权直接执行,则将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民诉法的处分原则。被执行人申请代位执行的则应区别处理。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其申请要求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此种申请符合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准许。如果被执行人自己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对其申请代位执行的,应予驳回。
    二、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
    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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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5: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