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源于什么?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源于《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在我国旧《商标法》未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保护驰名商标。而我国新《商标法》的颁布则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具有操作性。 新《商标法》针对原旧《商标法》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作出了修改,主要变化有: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商标权注册的原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已注册的商标,而且也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 2、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要求该商标必须在中国领域内使用,且在使用中已获得相当的知名度,只要通过广告等宣传,达到相当公众知晓程度,仍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关于驰各商标的认定机关,新《商标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认为,新法允许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权利纠纷时有权认定某些商标为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按照TRIPS进行修改的,第13条规定对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将该商标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且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已经基本达到了TTRIPS的要求,这表明我国对驰名商标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是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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