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公司假证据受到处罚 |
释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的时候,现在很多劳动者也懂得通过劳动仲裁来进行维权。在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有证据支撑自己,这样才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比较多的权利,但是有些人会伪造证据,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伪造证据的,会有何处罚?如果伪造证据,首先民事结果是该证据肯定不能被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可。在刑事方面,如果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有伪造证据的话,肯定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结果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一步的区分。 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认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当事人,应当作广义理解,是指诉讼法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谓帮助,是指行为人直接实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或者参与到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当中去,或者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的行为。其具体包括: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且不以当事人知晓为必要;受当事人的指使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教唆、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或者伙同当事人共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等等。向当事人传授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当中,解释本罪之构成要素帮助的结果是,当事人本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本罪的共犯。 刑事案件当事人为自身的利益而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教唆他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不以犯罪论,而视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是合理的、妥当的。但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立法上却不作为犯罪加以规定,这并不妥当。当然,在《刑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司法无法主动地弥补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也就是说,不能追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能构成本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可以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但是,非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构成本罪。 二、民事纠纷伪造证据的几种情况 民事纠纷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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