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
释义 |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什么 代签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 1、当事人因遭受欺诈或者胁迫签订合同; 2、合同显失公平; 3、合同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典第三人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吗 第三人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有: 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订立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 2、没有超过有效的合同撤销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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