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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行政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当事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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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