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第二,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第三种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第四种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