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构成“恶意欠薪罪”,因此,只有主观上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恶意欠薪罪”(此系百姓俗称)的正式罪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定罪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为企业和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犯罪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