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权实现是指在股权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得清偿时,通过处分质权来优先清偿债权。实现需满足质权有效存在和债权未得清偿两个要件,并可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实现。在出质股权价值降低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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