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属于违法行为。在投标过程中,当事人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已经中标的,中标行为是无效的,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应当根据招标人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去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应当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