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
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颁布,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01明确适用范围及主体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即只要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覆盖的范围,均适用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实践中,对农民工进行的界定,一般以户籍为划分依据,即将农业户籍划为农村居民,非农户籍划为城镇居民,具有农业户籍的居民方为农民工的主体。一般认为,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统一为居民户籍的,则不属于《条例》的农民工主体范畴。
    《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即支付工资的一方主体不仅限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应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的单位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时,本身指代用人单位。个人具体包括:违法发包或违法分包中的个人,作为自然人的出资人以及以个人名义招用员工的自然人等。
    02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
    1、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也可以按照计件支付工资,但至少一个月要支付一次工资。同时,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4、农民工的工资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在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亦应向农民工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就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台账而言,用人单位最低可保存2年备查。工资台账最低期限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条例》对农民工的特殊保障。
    5、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6、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1、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3、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4、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03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关于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
    (一)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条例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5、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8、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9、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建设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04结合单位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1.与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开展合作,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等,避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或兜底清偿责任。
    2.加强用工管理,坚持实名制用工,必须与劳动者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发放记录。农民工的工资台账应至少保存3年。
    3.加强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建设单位责任。
    4.出现农民工薪酬支付争议积极处理妥善应对,避免形成负面舆情。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5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