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市社保中心相关文件通知,自2017年4月起,2017年度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根据缴费比例养老27%,医疗13%,失业1.5%,生育0.5%,工伤0.54%,五险合计占缴费基数42.54%。 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及比例: 缴费基数:下限3159、上限15795 缴费比例:企业19%个人8%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8% 困难企业暂缓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缴费比例为13%,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2%; 困难企业缴费比例为8%。 同时每年年初还应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自2016年6月起,缴费比例调整为1.5%,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 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缴费比例一致。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自2016年6月启动,缴费比例0.5%。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自2016年6月启动,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或浮动费率缴纳,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2%至1.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54% 特别提示 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补缴滞纳金、保值金或利息。 公积金 2016年5月1日起天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15%调整为12%,企业公积金缴费比例为最高为12%,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12% 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比例 缴费基数:下限2630、上限5714 缴费比例:20% 划入个人账户:8% 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8%,缴费基数2015年度为2912元。 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2015年度为260元 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6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260元。 (七)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6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时,以2016年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所用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