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走私犯罪中,如何证明“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立?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成立“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行为;2.组织者及其成员之间具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分工;3.以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4.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恐吓、打击、排挤等行为;5.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以黑社会性质为特征的利用组织、团伙或者类似的方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长期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活动,组织成员多次实施犯罪,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或者类似组织的活动,对社会治安、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第二百三十四条 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和其他重要成员,依照其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或者类似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传销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招摇撞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聚众淫乱罪、盗窃罪、抢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要证明“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立,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同时需要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惩处也相对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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