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主体包括哪些? 一是行政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况。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参照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询。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公开信息。此外,还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