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 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一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一、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 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