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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经纪商法律义务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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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