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 (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合理调整施工作业内容,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防止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