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的区别,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出具借条,此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条由此产生。而欠条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已有经济往来,经债权人索要或结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不能及时给付,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条据。因此,欠条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的成因是此前双方存在的其他法律关系。 二、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 1、借条:根据借条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在20年内都可以主张权利,但自第一次主张权利未能实现之日起,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3年没有再次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2、欠条: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而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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